隨著現在網路資訊流通發達,隨手都能夠取得任何資訊,隨便去Google、Yahoo或是維基百科搜尋關鍵字就會有數不清的資料,很多人常會去轉貼別人的內容然後附上原出處及作者等資訊,可能你認為只要你有附上原出處就是沒有侵權,其實還是得參閱著作權法第44條~第65條的合理使用規定,才能知道你的作法是否侵權,不論內容多寡,在利用網路或書籍上的文章、圖片之前,都一定要先了解著作權的相關規定,以免觸法。

完整著作權法規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J0070017

著作權包含的範圍非常的廣,書籍、電影、音樂、繪畫、照片、文章等等,目前在網路上見到侵權的問題最多,比如像阿湯自己撰寫部落格已經2年多了,如果我發現有人全文轉載我的文章時,我會聯絡對方或口頭告知,這段期間很感謝一些好心的網友也都會通知阿湯向對方告知。

引用、附來源連結/作者=合法?

請來看著作權法第52條及61條:

第 52 條

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
著作權法所稱的「引用」,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,供自己創作的參證或註釋等,故如所引用的著作係附屬於自己創作的著作內供参證或註釋之用,且在合理範圍內,並註明其出處者(著作人如明示其姓名或別名者,亦須一併註明),即可主張第52條合理使用,惟如書中內容與所引用的著作係各自獨立,非供自己創作的参證或註釋者,即不屬第52條所稱的「引用」,自無第52條的適用。

第 61 條

揭載於新聞紙、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、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,得由其他新聞紙、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,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。但經註明不許轉載、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,不在此限。

簡單的說,欲將報紙上刊載的相關新聞轉載,該等新聞如屬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,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,無違法問題。

但是,報紙上刊載的文章如不僅僅是「單純傳達事實」的新聞報導,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,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,則該篇報導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,欲將此類文章轉載(重製)於刊物上,如符合第61條規定情形,即可主張合理使用,並依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。若該等論述註明不許轉載、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,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。

若不屬前述2種情形,除有其他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外,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,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。

自己拍的照片可以用在製作網站或書籍上嗎?

我使用自己拍攝的照片(比如拍國父紀念館),來做為網站的背景或是製作書籍內容等等,這樣有沒有侵權?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,於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,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,所以原則上自己所拍攝的建築物照片可以自由運用,但如果是拿了別人的照片來製作,就有可能構成侵權,因此在利用網路上的圖片時,記得要多多注意相關法規。

阿湯自己也是部落客的一員,很了解每天努力寫出來的內容被別人輕易轉貼盜用的那種感受,希望大家能夠多多鼓勵原著,在合理範圍引用原著內容,如果真的需要使用到大量的內容,必須事先向作者取得授權,一方面保障原作權益,另一方面保護自己,避免觸法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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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 Update: 2014 年 09 月 16 日